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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劳务派遣协议应约定待遇给付方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9日作者:劳动午报

    “一仆二主”的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在我国劳动力市场日益发展壮大,而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也日渐增多,劳务派遣工的待遇请求常遭到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的互相推诿,近日,维权热线就接到一位派遣职工的咨询电话。

  2006年,王先生与北京市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通州某单位工作,如今,他已经在这家单位工作了五年。令王先生感到不平的是,虽然付出了同样的劳动,可自己却不能和其他同事一样享受每年13个月的双薪待遇,且五年来从未休过年假,他的请求遭遇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的互相推诿。

  记者为此咨询了专业法律人士,律师解释称,关于“同工同酬”这一问题,《劳动合同法》第63条做出了明确规定,“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同时,《企业职工带薪年假休假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王先生虽然是派遣工,但据上述规定,他有权利享受与正式工相同的待遇。

  那么,王先生的权利该向谁争取呢?律师解释:王先生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他的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单位,因此,年底双薪以及休假待遇应当向派遣公司提出。

  记者在整理文字的过程中发现,对于同类案件,也曾有人提出过另外两种不同的观点:

  其一,劳动者应向用工单位提出待遇要求,理由是虽然劳动者与劳务公司订立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具体工作却是由用工单位安排和管理的,因此,权利应当向用工单位索要。

  其二,劳动者应当同时向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提出待遇要求。《企业职工带薪年假休假实施办法》第14条中规定“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所以,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共同协商安排被派遣劳动者的休假事宜。

  为了避免发生劳动纠纷时出现责任归属不明,律师建议,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时,应对具体条款做出明确约定,此外,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进一步完善。